新消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2 11:20) 点击:267 |
新消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在接受网站专访时表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在原消法中是没有的,但在新消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是消法的一大进步。 董祝礼表示,这次消法是在实施20年之后进行的一次比较大的修改,我们消费维权走过了20年的道路。从修改稿当中不难看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比如安全权,不管是信息的安全、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我们在消费场所的安全,这次消法修订稿都有新的体现,也都是一个亮点。 他表示,经营者义务虽然没有明确在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当中,但消费者应该在这些权利方面有一个维权的意识,比如说精神损害的赔偿权,这是在原法没有的,这次在新消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另外,网络购物七天的后悔权,或者叫无理由的退货权,虽然不是九项权利之内,但是它也赋予给消费者这样的权利,还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董祝礼提醒,这次修改消法当中,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三条,实际增加的8条,新增的这11条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三条争议的解决,三条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在企业的义务当中,我们看到增加的是比较多的,我相信我们的经营者是有压力的,不过我相信现代企业竞争也应当有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企业和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所以经营者要把为消费者负责作为承担所有社会责任的第一个责任,把消费者摆在前面,用这种精神和理念面对新消法给予的压力。我相信只有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和经营者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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