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知识产权丨寿光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02:16) 点击:419 |
汕头律师分析案情春光明媚的早晨 你是不是喜欢喝一杯豆浆 体味瞬间充满元气的感觉 夜深人静时 你是不是喜欢点一份卤味、切一盘水果 慢慢煲剧 品味人间百味 但是,您精挑细选的这些美食,有可能是“冒名顶替”的“傍名牌”产品。寿光法院发布3个典型案例,带您了解一下“舌尖上的知识产权”。 01 侵害“永和豆浆”“稻草人”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上海市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Y豆浆店 【案情摘要】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经授权取得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第9862735号“稻草人”商标独占使用权。Y豆浆店位于商业繁华地带,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外卖平台店铺首页、店招门头、店内装修及餐具上突出使用 “永和豆浆”文字及图形和“稻草人”标志。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永和豆浆”文字及图形、“稻草人”标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案保护。被告使用 “永和豆浆”字样及图形、“稻草人”标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所涉及的服务项目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令Y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市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0536544号、第986273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02 侵害“周黑鸭”商标专用权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Z熟食店 【案情摘要】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716524图形商标、第6313764号“周黑鸭”文字商标。2011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与周黑鸭公司商标相近的图形及文字标识,销售与周黑鸭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鸭卤制品。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Z熟食店未经许可,在门店、招牌等处使用印有“周黑鸭”字样及图形的商标,其字样及图形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在读音、含义、字形排列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过程中,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所涉及的服务项目与原告有特定联系,近而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03 侵害“晓蜜”注册商标专用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B商业中心 【案情摘要】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独家代理经销西州密25号哈密瓜的农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 “晓蜜”商标。2016年“晓蜜”哈密瓜在第二届中国果业品牌大会上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认定为“2016年海南热带水果十大品牌”;2017年被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2021年3月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公证保全,B商业中心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超市销售与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晓蜜25号”哈密瓜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晓蜜”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B商业中心销售 “晓蜜25号”哈密瓜与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为同类产品,在产品标签上明显使用了与原告“晓蜜”商标近似的标识“晓蜜25号”,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原告,极易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定侵权成立,B商业中心赔偿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000元。 典型意义 三个案例均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个人消费增加,部分商家为吸引客流,增加销售额, 冒用知名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寿光法院公正审理、判决此类案件,以最大程度保护知名度较高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公众养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