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弟为一夜暴富挖自家祖坟,做人底线不能丢!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1:48) 点击:370 |
汕头律师分析案情谈及梦想, 有人可能会毫不犹豫回答: “我想一夜暴富!” 殊不知“命运”早就暗中标好了价格。 近日,话题#堂兄弟为一夜暴富挖自家祖坟# 引起网友热议。 在四川宜宾,警方破获了一起古墓盗掘案。其中,该盗墓团伙中的王一(化名)和王二(化名)这对堂兄弟,竟参与挖掘自己祖先的墓葬。 警方调查表明,王一(化名)为了偿还因赌博欠下的数万元债务,先后参与盗掘了5座古墓葬,而对自己王家族祖先的墓葬下手,最初也是由他提议的。对此,王一(化名)称:“给人家挖不如我们自己挖。” 在非法利益面前,该盗墓团伙利欲熏心,终将自食恶果。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该盗墓团伙若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盗墓团伙盗掘古墓的行为若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网友可能会感到疑惑,我挖掘自己的祖坟也违法吗? 在此提醒大家,不能因为盗挖的是自家祖坟就认为盗挖行为是合法行为。即便是自家的祖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构成古墓葬或者古文化遗址,则属于国家所有,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不属于私人财产。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文物。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好保护文物的法律责任和历史责任。 墓地寄托的是我们对逝者的哀思,我们应当对其心存敬畏。如果有人企图通过盗挖行为实现”一夜暴富“,这样的恶行最终也将接受法律的审判。天底下没那么多“一夜暴富”的好事。积土为木,积水为海,遵纪守法,不断自我增值,才是最好的致富之道。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