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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网贷15万元借给男友,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5-09 02:27)     点击:325

汕头律师分析案情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相识,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双方的关系遂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网络贷款等途径获取资金转给被告。2020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借款150000元,遂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至2021年12月19日,因借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银行贷款、网络贷款,故被告应当按照每月的还款日归还借款。此后,被告仅归还了2500元,其余款项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借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银行贷款和网络贷款(360借条、招联金融、网商贷以及支付宝借呗、花呗),之后再借给被告,因此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因此被告应当将借款本金返还给原告。至于利息,考虑到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自起诉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47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借款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等新情况,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风险隐患。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两次对《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修正,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现行《民间借贷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原告自认案涉的款项是其通过信用卡套现、支付宝借呗、花呗借款等渠道所得并出借给被告。套取信用卡变现并出借给他人显然符合该条款的规定,而该案涉及的借呗、花呗、360借条等其他方式都属于信贷产品,相当于虚拟信用卡。对于通过该种方式套取现金转贷他人的行为,应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但利息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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