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借人虽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等,但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他人出借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1:50) 点击:156 |
汕头律师分析案情 实际出借人 企业借贷 借款合同纠纷 另行主张权利 出借资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城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万城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可了万城的主张并判决支持了万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万城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万\城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劲F酒业公司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借款合同的见证方鄢坚出借的,且鄢坚向劲F酒业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表明其派他人到劲F酒业公司取酒用于抵偿本人向外界人员代劲F酒业公司借款。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了万城的诉讼请求。现万城向本院申请再审,仍然未能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也未能举证证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借款人有过磋商,履行过程中通过以酒抵债的方式收取过借款本息。因此,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决驳回万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通过该借款关系被劲F酒业公司实际取得并使用的款项,该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可以另行向劲F酒业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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