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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票迟开3个月被告上法庭 法院:开票系义务,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03:45)     点击:113

汕头律师分析案情

  在日常的商业往来中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开票人未按时提供发票给他人造成损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奉化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迟延开具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怠于开票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叶某承包了A小区的防盗门施工项目,负责采购和安装A小区指定的某品牌防盗门。双方约定,由叶某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小区再支付工程款。

  叶某在接到项目后,与该品牌防盗门的代理商嘉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嘉美公司按照A小区的要求供应防盗门,叶某个人先行垫资;待工程完成后,A小区将结算的工程款汇至嘉美公司的账户,再由嘉美公司转汇给叶某;付款之前,嘉美公司必须向A小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便叶某申请结算

  5个月后,该项目顺利完成并通过验收,叶某要求嘉美公司出具发票以向A小区申请结算。然而嘉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开票,叶某催讨了2个多月无果,遂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美公司在得知被诉后立即交付了发票,3日后A小区支付了工程款,嘉美公司也一分不落地转汇给了原告叶某。但叶某认为,嘉美公司迟延开票的行为导致其晚了3个月收到工程款,嘉美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叶某与被告嘉美公司虽未明确具体的开票时间,但被告嘉美公司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是原告叶某向A小区获取工程款的前提,被告嘉美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开票义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多次向被告嘉美公司催讨发票,被告嘉美公司已于开庭前1个月开具好了发票,但迟迟未提供给原告,而是在得知原告起诉后,才将发票寄出。被告嘉美公司确系存在迟延开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嘉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律师费共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为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被告嘉美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

  本案中,被告嘉美公司在面对原告微信苦苦催要发票2个多月后仍是选择拖延,却在得知被起诉后便立即开具了发票。其怠于开票的行为是缺乏基本契约精神的体现,“小小一张发票”不仅给原告收款造成了麻烦,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自己最终也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了“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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