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男子随意挖堵他人仓库侵权被判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02:29) 点击:102 |
汕头律师分析典型案件 近日,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在会昌法院立案审理,由于涉及挖堵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办法官前往现场勘验作出公正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了解清楚具体案情,会昌法院法官对涉案的商铺进行了现场勘验,小区内3号商铺是原告李某所有,3-6号商铺后方的仓库归李某使用,3A、5、6号商铺是被告王某所有,3A商铺的东面墙挖开了一个门洞,门洞过去是一个小仓库,正对门洞底端是东墙,北边被被告王某砌了一堵墙。 被告王某在3A商铺后方仓库北边砌的墙会影响原告李某对113-116号商铺后方的仓库的使用,113A东面挖开的墙洞也会影响李某对后方仓库的使用。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18日,第三人吴某将其依法取得的3A、5、6号商铺所有权出售给被告王某,但不含该三间商铺后面仓库的使用。2020年1月20日,第三人吴某将其依法取得的3号商铺所有权及3、3A、5、6号商铺东底端与地下停车场之间的面积转让给了原告李某使用。2020年3月28日,原告李某与余某签订了店面租赁合同,将113号商铺以及3、3A号商铺后方相连仓库以每月4500元租金,租赁给余某生产经营使用(其中仓储间按15元/㎡计算)。 2020年12月3日,被告王某未征得原告同意,在3A仓库东面挖了一个门洞供其通行使用,并在3A号后方仓库北面砌了一堵墙封堵了3-3A号商铺后方原本相连的小仓库,造成原告的租户余某无法对正在使用的3、3A商铺后方仓库继续使用,余某因此自2020年12月开始拒缴3A商铺后方仓库的租金每月4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享有3号商铺的所有权及对3、3A、5、6号商铺东底端与地下停车场之间的面积的使用权,被告王某享有3A、5、6号商铺的所有权,被告王某对3A商铺后方仓库的挖堵行为,影响了原告对3、3A商铺后方仓库的使用,并造成原告租户拒绝缴付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停止侵害并将墙体恢复原状,同时赔偿侵害期间400元每月的经济损失直至恢复原状止。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