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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汕头市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3-29 02:07)     点击:106
  关于开展汕头市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律师执业机构:

  为保障汕头市执业律师2021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

  2022年1月1日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不需要参加考核,但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加盖“不评定等次”考核专用章。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的规定办理。

  二、组织实施

  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委员会及市律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年度汕头市律师个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二)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情况;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九)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能及时同步接转党组织关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未能及时同步接转党组织关系,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生活不积极,经提醒后能够改正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拒绝同步办理接转党组织关系,或隐瞒党员身份的;

  6.党员律师违反党纪受到处分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等没有实际执业或者实际执业不超过六个月的。

  五、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本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各执业律师应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向所在律师执业机构提交其2021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已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书面承诺书;

  4、2021年已完成40课时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21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各律师2021年度的执业表现在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需登录在互联网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法律服务网)后跳转进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在线发起年度考核业务,并通过“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打印”功能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填写律所考核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此阶段的工作需于3月27日之前完成。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2022年3月28日至3月31日为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各律师执业机构请按规定时间依次至市律协办理年度考核业务。

  向市律协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委员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行现场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上一年度有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转出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一式一份)。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一式三份);

  (3)律师执业情况总结(填写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可另附纸。);

  (4)2021年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一式一份);

  党员律师需提交所在执业机构党支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转入时间,2021年度履行党员义务与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证明(一式一份)。

  兼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一式一份)。(参见本“(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内容)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执业机构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除签章部分外,均要求打印填写,不得手写,并一律使用A4纸印制,所有书面材料无需装订,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格填写及报送须知”。

  为方便律师办案,本次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暂不要求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待考核公示结束再另行通知上缴。

  现场考核审查的具体时间安排:

  上午考核时间:9:30-12:00

  下午考核时间:14:45-17:30

  龙湖区辖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执业机构

  3月28日上午:盈科(汕头)、本力、博尔、博能、沧桑、潮能、潮润、潮星、程春、当儒

  3月28日下午:潮之荣、地道、典宏、鼎柱铭、东铭、法标、法帆、法远、泛尔、丰粤、格度、公天、贯康、广成、海鸿

  3月29日上午:广伦、韩江、华诺、华商(汕头)、嘉格、介福、璟宏、镌法、骏宏、科源

  3月29日下午:岭海、龙湖、明捷、铭扬、鹏翱、普罗米修(汕头)、乾本、渠源、融易、赛博、涉川、思迪、通惠达、为正、喜鹏、徐行、盈信

  3月30日上午:有净土、粤威、挚业、中大中、中乾、子墨、遵道、国信信扬(汕头)、岭泰、龙湖公职

  金平区辖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执业机构

  3月30日下午:国源岭东、合桓、和为、捷法、乐众、明祥、特力、腾翔、天武、信捷、振华威、众大、格海、金平法援

  潮南区、潮阳区、南澳县辖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执业机构

  3月31日上午:汕侨、众大(南澳)、南澳法援、南澳公职、诚公(汕头)、金图、乐群、潮南法援、潮韵、东沙、高田、练江、潮阳法援、潮阳公职

  市直属、澄海区、濠江区辖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执业机构

  3月31日下午:市法援、市公职、德益、法厚、和益祥、加力、正治、众大(澄海)、澄海法援、澄海公职、久业、执信、濠江公职

  考核结果将在汕头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市律师协会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通过登陆广东律师管理系统提交网上备案申请。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4、律师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到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10日内,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本人不及时申请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以书面方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将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经市律协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考核结果直接出具为“不称职”。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在第二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同时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七)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不符合执业条件不予年度考核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或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不满六个月,暂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原因暂缓年度考核的;

  3、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以上三类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将律师执业机构开具的情况报告加盖公章送交市律师协会,后两类人员还需再提交个人暂缓考核或不参加考核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第三类人员,除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律师所三清证明、解聘合同,一式一份。

  送交的律师执业证等材料由市律师协会统一移交市司法局。

  七、注意事项

  1.2022年度会费及律师执业责任险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2.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律协现场考核指定办理时间的执业机构请至少提前一天在接龙小程序上进行时间调整登记,调整时间的范围须在现场考核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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